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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必考熱區 刑法總則

實務必考熱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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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89862956724
駱克
學稔出版社
2017年3月23日
123.00  元
HK$ 104.55  






ISBN:9789862956724
  • 叢書系列:實務必考熱區
  • 規格:平裝 / 296頁 / 15 x 21 cm / 普通級
    實務必考熱區


  • [ 尚未分類 ]











    本書特色



      本書實務見解部分,除蒐集判例、決議等已有統一解釋之實務見解以外,並整理近年來(以99年後為主)之最高法院見解,讓讀者不只可以掌握傳統實務見解,更可以掌握最新實務見解。學說見解部分,以教授最新書籍、期刊論文為依歸,對於各重要爭議,讓讀者掌握最新學說見解。輔以經典例題,讓讀者可以將學說、實務爭議及見解,具體應用於實例題中。本書期能讓讀者一網打盡最新、傳統實務及學說見解,並能將各爭議見解應用操作於具體實例題當中。





    CHAPTER 1客觀構成要件



    UNIT 1 因果關係 P1-2

    因果關係、假設因果、因果關係之中斷(條件關係之斷絕)、超越因果、擇一因果(雙重因果關係、擇一之競合)、累積因果(重疊之因果關係)



    UNIT 2 結果歸責(一) P1-8

   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

    結果原因、結果歸責、相當因果關係



    UNIT 3 結果歸責(二) P1-12

   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705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29年非字第52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決

    客觀歸責理論、法所不容許之風險、容許風險、容許信賴、假設因果關係、風險實現、常態關聯性、重大因果偏異、反常因果歷程、結果可避免性、規範保護目的、構成要件效力範圍、自我(被害人)負責、他人(第三人)負責



    UNIT 4 客觀歸責理論 P1-22

    可避免性理論、風險升高理論



    CHAPTER 2 主觀構成要件



    UNIT 1 主觀不法(一) P2-2

  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

    故意之對象、不法構成要件事實、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事實、自然意義之社會事實、符合通常人之評價(外行人之平行評價)、法益侵害之認知



    UNIT 2 主觀不法(二) P2-6

   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229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(五)

  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

    故意、知、欲、認識、容任、意欲



    UNIT 3 構成要件錯誤(一) P2-11

    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94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08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5號判決

    客體錯誤、等價客體錯誤、不等價客體錯誤



    UNIT 4 構成要件錯誤(二) P2-15

   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401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591號判決

    打擊錯誤、具體符合說、等價打擊錯誤、不等價打擊錯誤



    UNIT 5 構成要件錯誤(三) P2-20

  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831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542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判決

    因果歷程錯誤、因果歷程偏離、結果提前發生、結果延後發生



    CHAPTER 3 違法性



    UNIT 1 正當防衛(一) P3-2

  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864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879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75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39號判決

    現在不法侵害、適當性、必要性



    UNIT 2 正當防衛(二) P3-7

   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75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04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864號判決

    防衛行為適當性、必要性



    UNIT 3 正當防衛(三) P3-11

   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686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345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84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29號判決

    防衛意識、防衛認識說、防衛目的說、互毆



    UNIT 4 緊急避難(一) P3-14

  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1號判決

   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598號判決

    緊急避難、不得已、補充性原則、適當性、必要性、衡平性



    UNIT 5 緊急避難(二) P3-16

   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37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7058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

    特別義務人、故意自招危難、過失自招危難



    UNIT 6 緊急避難(三) P3-22

  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60號判決

    緊急危難、合法行為



    UNIT 7 違法性—依法令之行為 P3-25

   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137號判決

    依法令之行為



    UNIT 8 違法性—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P3-30

   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21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52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92號判決

    依命令之行為、公務員服從義務、命令審查義務



    UNIT 9 違法性—可罰違法性 P3-35

   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

   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45號判決

    可罰違法性、實質違法性、被害法益之輕微性、行為逾越社會相當性程度之輕微性、絕對輕微、相對輕微



    CHAPTER 4 罪責



    UNIT 1 不法意識、禁止錯誤(違法性錯誤、法律錯誤) P4-2

   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31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658號判決

    不法意識、(不)可避免之禁止錯誤、查詢義務



    UNIT 2 原因自由行為 P4-7

  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816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

    原因自由行為、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原則、構成要件模式說



    CHAPTER 5 未遂犯



    UNIT 1 未遂犯 P5-2

   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64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8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82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2

   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判決

    客觀未遂理論、主觀未遂理論、印象理論、主客觀混合理論、主觀危險理論



    UNIT 2 不能未遂 P5-9

  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197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45號判決

    不能未遂、重大無知、具體危險、法敵對意識



    UNIT 3 中止未遂(一) P5-17

  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判決

    中止未遂、既了未遂、未了未遂、計畫觀測法、中止臨界法



    UNIT 4 中止未遂(二) P5-22

    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1

   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428號判決

    中止未遂、己意中止



    CHAPTER 6 正犯與共犯─基本概念與正犯



    UNIT 1 犯罪之參與(一) P6-2

   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713號判例(不再援用)

   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868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

    最高法院95年度第22次刑事庭會議

  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1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

    正共犯區分、形式客觀理論、實質客觀理論、主觀理論、利益理論(客觀化的主觀理論)、犯罪支配理論、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



    UNIT 2 犯罪之參與(二) P6-10

    最高法院67年度第10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(一)

   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481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

    己手犯(親手犯)、純正特別犯、義務犯



    UNIT 3 犯罪之參與(三) P6-15

    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70號判決

    任意共犯、必要共犯、聚合犯、眾合犯、合同犯、對向犯、相互對立之意思



    UNIT 4 犯罪參與—間接正犯(一) P6-20

   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672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17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

    間接正犯、意思支配、優勢地位、隸屬地位、負責原則



    UNIT 5 犯罪參與—間接正犯(二) P6-26

  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9號判決

    客體錯誤、打擊錯誤、意思支配力、所犯重於所知,從其所知



    UNIT 6 犯罪參與—間接正犯(三) P6-32

   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672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17號判決

    利用行為開始說(後台者利用時點說)、被利用行為開始說(工具人著手時點說)



    UNIT 7 犯罪參與—共同正犯(一) P6-36

    釋字第109號解釋

   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890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473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17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036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74號判決

    共謀共同正犯、同謀共同正犯、共同意思主體說、間接正犯類似說



    UNIT 8 犯罪參與—共同正犯(二) P6-42

  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52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

   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、一人著手全體著手、犯意聯絡、共同正犯逾越(過剩)



    UNIT 9 犯罪參與—共同正犯(三) P6-46

  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04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72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4號判決

    相續共同正犯、承繼共同正犯、相互補充之共同作用、相互利用補充關係



    UNIT 10 犯罪參與—共同正犯(四) P6-53

   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23號判決

    過失共同正犯、相互利用補充關係、共同注意義務



    UNIT 11 犯罪參與—共同正犯(五) P6-57

   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952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2號判決

    共同正犯、客體錯誤、共同正犯之逾越



    UNIT 12 犯罪參與—正犯與共犯(一) P6-62

   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8號判例

    純正特別犯、不純正特別犯、違法身分、責任身分、構成身分、加減身分



    UNIT 13 犯罪參與—正犯與共犯(二) P6-65

  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36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481號判例

    院字第2353號解釋

    持有關係、業務關係、業務上持有關係、雙重身分犯



    CHAPTER 7 正犯與共犯─共犯



    UNIT 1 犯罪參與—教唆犯(一) P7-2

    最高法院64年度第7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(二)

    陰謀教唆犯、預備教唆犯



    UNIT 2 犯罪參與—教唆犯(二) P7-4

    最高法院28年度決議(一)

   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07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49號判決

    間接教唆、教唆教唆、連鎖教唆、輾轉教唆



    UNIT 3 犯罪參與—教唆犯(三) P7-7

    最高法院16年上字第1949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262號判例

    等價客體錯誤



    UNIT 4 犯罪參與—教唆犯(四) P7-10

  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304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

    陷害教唆、誘捕偵查、釣魚



    UNIT 5 犯罪參與—教唆犯(五) P7-14

  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34號判決

    陷害教唆



    UNIT 6 犯罪參與—幫助犯(一) P7-16

  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97號判決

    中性幫助行為



    UNIT 7 犯罪參與—幫助犯(二) P7-18

 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判決

    因果關係、因果貢獻



    CHAPTER 8 不作為犯與過失犯



    UNIT 1 不作為犯 P8-2

   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437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065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

    不作為犯、危險前行為、合乎義務、因果之危險前行為理論、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理論、有預見可能性及期待可能性之危險前行為理論



    UNIT 2 過失犯 P8-7

   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85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26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600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

    過失犯、業務過失、特別注意義務、高度注意義務、事實業務說、主要業務、附隨準備工作及輔助事務



    CHAPTER 9 犯罪競合



    UNIT 1 犯罪競合(一) P9-2

  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87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

    自然意義下之一行為、法律意義下之一行為、構成要件上之行為單數、自然行為單數、法條競合、想像競合、與�不罰前後行為、實質競合、數罪併罰、併合罪、單純一罪、包括一罪、科刑上的一罪



    UNIT 2 犯罪競合(二) P9-9

  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62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93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

    法條競合、重法優於輕法、後法優於前法



    UNIT 3 犯罪競合—接續犯 P9-14

    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1

   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

    接續犯、密切接近之時地



    UNIT 4 犯罪競合—集合犯 P9-16

  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2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

   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

    集合犯、法定接續犯、包括一罪、反覆實行、職業性、營業性或收集性



    UNIT 5 犯罪競合—想像競合 P9-21

 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701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判決

  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

  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判決

    想像競合、限制吸收原則、封鎖效果、行為局部重疊、主要部分重疊說、夾結效果、鋸齒(鉤環)現象



    UNIT 6 犯罪競合—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 P9-27

  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706號判例

  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2號判決

  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2號判決

    另行起意、犯意變更、犯意轉化



    UNIT 7 犯罪競合—實質競合 P9-30

    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312號判決

    數罪併罰、數罪併罰相互競合



    CHAPTER 10 沒收



    UNIT 1 沒收—狹義沒收(犯罪物沒收)(一) P10-2

    院字第574號解釋

    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

    沒收、動產、不動產



    UNIT 2 沒收—狹義沒收(犯罪物沒收)(二) P10-4

  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

  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判決

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、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



    UNIT 3 沒收—狹義沒收(犯罪物沒收)(三) P10-8

   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5年3月份法律座談會紀錄刑事類第2號

  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

    沒收、供犯罪預備之物



    UNIT 4 沒收—利得沒收(犯罪所得沒收)(一) P10-10

    最高法院40年台非字第5號判例

  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

    沒收、犯罪所得、屬於犯罪行為人



    UNIT 5 沒收—利得沒收(犯罪所得沒收)(二) P10-13

  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

    犯罪所得、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





    作者序



      一本書的完成,需要眾多人的協力,本書特別感謝學稔的陳曉玉、張文郡、林懿婷、洪瑄憶,她們的用心,才讓本書能夠順利付梓,陳曉玉用心地以明示或默示等非不正方法催稿,才讓罹患重度拖稿症的筆者終能完成本書。林懿婷掌握本書編輯方面的進度及各項細節,力求使本書完美。張文郡負責校對及編輯,提出許多筆者寫作上的盲點,且認真查閱核對每一則實務判解內容字號、內容及學說出處是否正確,對於本書的正確性及論述精準度有極大貢獻,且用心地排版美化,才讓本書在閱讀上變得舒服、排版上變得精美。洪瑄憶美編更讓本書的精美度大增,尤其是插畫,讓生硬的法律書立刻變得活潑了!



      刑事法為從事司法實務工作者必然會接觸之法律,刑事庭法官、檢察官於工作上必然會使用刑法,律師於執業過程中也不免會受任刑事案件,且刑法之解釋適用,更直接影響當事人是否會入罪判刑,近年來社會矚目案件,亦以刑事案件居多,正因如此,刑事實體法的實務判解、決議多如牛毛不計其數,且針對相同問題,實務見解間有所不同,早期晚近見解亦有更迭。學說見解更是百家爭鳴,各有其道理。因此刑法學習上容易迷失於繁雜之各說之中。



      以往坊間刑法書籍較少蒐集最新實務判決見解,本書除蒐集整理已有統一見解之判例、決議等以外,更詳加整理近年來(以99年後為主)之最高法院見解,讓讀者不僅可以掌握傳統實務見解,更可以隨時掌握實務最新脈動,例如105年7月起施行之刑法沒收章,林鈺雄教授稱為「一舉從DOS版轉型到WIN版」,其修正幅度甚大,甫施行時,實務見解甚為分歧,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1月召開法律座談會,才初步解決已浮現之實務沒收爭議問題,本書即立刻蒐羅整理該座談會見解;其他刑法爭議問題,筆者亦耗費相當時間查詢整理近年最新實務見解及學說見解。目的就是希望讓讀者們藉由本書一本書,就可以同時掌握「傳統」及「最新」實務及學說見解!另輔以經典例題,讓讀者藉由實例題,將抽象的學說、實務爭議,可以具體應用於實例題考試之中,以期協助考生順利上榜!



      翁岳生大法官所說:「法律人的尊榮,在於法律人的寂寞」。在準備國家考試期間的寫照就是,其他科系之朋友正在玩樂時,法律人必須埋首苦讀、忍受寂寞,期望各位讀者寂寞地準備考試時,莫忘初衷,將來金榜題名時,才是法律人另一生涯的開始,共勉之!


    駱克

    2017年03月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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